12月13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道路交通安全专题视频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有关情况,深入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研究部署落实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反弹势头。
会议强调,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规范约束驾驶行为,加强车辆检测维修,防止带病上路;“两客一危”车辆要全部安装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实施有效监管,确保安全行驶。统一规范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标准,推动现有公交车全部加装、限期整改,新出厂公交车按新标准安装。
IOV114按:不知道这个智能视频监控设备是不是就是指基于视频的主动安全防控设备,但从现在的情势来看,应该就是,交通运输部在8月底发布过《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要求各地要鼓励支持道路运输企业在既有三类以上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农村客运车辆、重型营运货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上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车辆应前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实现对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的自动识别和实时报警。
在另一份交通运输部未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中,曾要求在2018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单程运营里程800公里以上客车、省际旅游包车、所有在营卧铺客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罐车全部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在2019年年底前,所有两客一危车辆都应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但此文件一直未公开,所以交通运输部一直没有正式范文要求“所有两客一危车辆都应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即便在浙江、湖北省出台的政策都提到了以2019年底为时间节点,但IOV114也一直无法确认正式文件是否已经下发到各省市运管局。
此次国务院安委会的表态,就基本确认该文件已经下发,或即将印发。也就是说,在2019年年底前,所有两客一危车辆都应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如果没有大的修订,2019年前完成90%以上安装任务的省份,交通运输部将以专项经费的形式给这些省份“以奖代补”,不再直接补贴,而是以规模和效益来做奖励考核。
另外,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中,附有一个《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暂行)》,想必该规范,也将升级为行业标准,而且应该不会让我们等多久。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改革意见:驾驶证全国均能补换,注销后再次申请可不经学习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昨日公布《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强调,明年上半年将启动重大事项改革试点;2017年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2018年将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驾校运用车载设备对培训过程通过指纹鉴定身份、实时(随机)拍照、GPS定位、视(音)频全程监控等技术手段,做到了培训学时可核查、可溯源。
“这些都是实打实的培训,培训质量肯定要比传统驾校好。对学员来说,更加专业地掌握了驾驶技能,对交通法规也更加熟悉。”一位业内人士说。
据主管部门统计,从试点驾校的情况看,计时培训的考试通过率比传统驾培模式高出10%左右。
“自学直考”上海尚无时间表,明年上半年完成自主约考准备,改革后或致学车费用下降。对备受关注的“自学直考”等改革新亮点,上海市运管处相关人士表示,各类创新及驾考流程等变化,目前上海需等待进一步下发的细则,才能进一步推进。“上海能否试点‘自学直考’目前并没有时间表,一旦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下发相关配套细则,如果需要试点我们将按规范操作。”上述人士强调说。
“自主约考”:明年上半年完成准备
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的改革意见,驾考报名、教学、考试事项、驾驶证补办等将出现重大变化,看点主要包括:1.驾驶证可自学直考不必非去驾校;2.考驾驶证可以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场;3.考前免费熟悉考试场地、流程;4.理论考试、场考、路考可以连续考,不用多次往返;5.驾驶证全国均可补换;6.驾驶证注销后再次申请,可以不经学习直接考试;7.未来有望在更多国家持中国驾驶证开车等等。
改革意见甫一出台,就引起各方的热议,尤其驾培行业。
浦东一驾校负责人杨先生分析说,此次改革意见核心变化是十二个字:自学直考、自主约考,异地考试。“最直接的影响是,学员的自主权更大了,学车的费用也将可能进一步的降低”。
“目前的学费成本和学员上车额度有着密切关系,如果改革落地后,考量将大大增加,行业内的成本就会降低,学费自然就会下降。”杨先生说。
对于自主约考,据介绍,目前自主约考在软件上已准备就绪,正在继续完善技术问题。“明年上半年各驾校将率先完成‘自主约考’网络系统建设及准备工作。”相关人士透露。
大众驾校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部分驾校已试点计时收费、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等方式解读驾考制度2018年全面改革解读驾考制度2018年全面改革。“但学员自主约考后,仍然无法避免轮候、排队等情况。自主约考只是更方便了学车时间紧张的上班族”。
“自学直考”:“考不出的可能占多数”
对于“自学直考”等新变化,浦东另一驾校负责人表示,感觉推行有一定难度,“自学考驾照似乎有一定难度。就看上海是否被选为试点城市,如果是的话,那就需要很多配套细则出台。另外市中心很难有一大块区域划出来学车。”该负责人表示。
莘庄一驾校教练则分析说,驾考改革创新了培训方式,但市民要成为合格的驾驶员,考试内容基本不会变。如果市民“自学直考”,考不出的可能占多数。“最近刚考了一批小路,小路考科目与倒车移位等合并考核后,全部电子探头侦测更加灵敏,考试难度更大了解读驾考制度2018年全面改革文章解读驾考制度2018年全面改革出自http://www.gkstk.com/article/wk-44457495541421.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上月至今,小路考合格率最多50%”。
旗忠驾校一教练也透露,目前驾校培训已经很完善,学员仍感觉学车有难度。“如果学员在自学中无法真正掌握要领,或者不能在考场进行1-2次模拟实操,那考试基本无法过关了”。
不过也有教练对驾考改革表示肯定。一位教练表示,一旦取消“夜考”将降低夜间交通事故的风险。“夜间大路考区域内集卡等大车较多,学员抽到夜间考试难免紧张,容易发生意外。改成白天模拟灯光驾驶也能达到考核目的,又能增加通过率”。
驾校计时培训:上海已试点,通过率更高
《意见》提到将在驾校试点推行计时培训和先培训后付费的教学模式,这一点在上海部分驾校已经先行一步。
2008年,荣安驾校率先试点先学后付、一人一车的计时培训新模式,效果良好,学员的考试合格率明显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但由于投入成本过高导致推广难度较大。
2013年4月,一种全新的计时培训系统在翔茂驾校展开试点。与荣安模式相比,翔茂模式由于没有实施全程实时电子监控,投入成本相对较低,具备推广的可行性。
随后,在主管部门的推动下,计时培训试点范围不断扩大。2014年1月,新成立的嘉定安亭驾校、荣安朱泾驾校正式加入试点行列。今年年初,又有9家驾校获得试点资格,计时培训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相较传统驾校的培训模式,计时培训采取一人一车,学员可以先学车后付费,也可自由选择教练和时间,而且保证学时,考试通过率高,报名后无需排队等名额解读驾考制度2018年全面改革资格证考试。
记者了解,上海目前试点的计时培训驾校的学时安排,在整个学车过程中,除了理论知识要确保至少48小时的模拟和上车培训,其中上车培训要达到42个小时,模拟驾驶不少于6个小时。
根据规定,计时培训管理模式采用理论知识、驾驶模拟机、场内单放、综合测评等多种教学形式,并充分保证学员的学车时间
2723重庆晚报 2017-04-24 02:05
(王月婷赵蝶)记者从省交通运送厅获悉,为实际落实国务院、交通运送部、省政府相似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试验制度改革的取决部署和劳动需要,更好急速促使驾培机构“计时间培训计时间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局面改革,省交通运送厅运管局就算起步,向皆省各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沁出诉说,需要:
一动作各地严格恪守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需要,增进组成指导,完善劳动方案,急速促使“计时间培训计时间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局面改革,保护改革覆盖概率在今年年底达到%、在年达到%的目标。
二动作各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由于更好监视驾驶机构变化主体护卫,实际落实服务局面改革的各项注意劳动,在月如今完成“先学后付、计时间收费局面预设培训组成”平台安装、功能核查和检测劳动。
三动作各地由于足够采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人群向社会使用流行,所致驾培机构和学员积极使用新局面使用培训;监视驾培机构创举“先学后付、计时间收费”的预设培训劳动机能,所致学员在新培训软件平台使用预设、计时间、估算、付费等互动管理。
四动作各地由于更好增进督查考核,创举保健专项跟踪督办机能,执行月督办、季交递、年考评;厅运管局将在月召开局面促使劳动会,月启动交叉大筛选,由于劳动进度滞后、劳动落实不力的使用提醒、批评和问责,保护“计时间培训计时间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局面改革劳动的告成促使。
2016年已经过去,站在2017年的开端,让我们回顾2016年驾培行业的整体情况,为2017年的发展奠定基石!
由驾考宝典联合教练宝典共同发布,中国交通协会驾校联合会推荐发布的《2016年度驾培市场学车用户数据报告》,对全国各省市所属驾校2016年新增学车用户进行了统计分析。
内容涵盖2016年全国驾培市场收费状况、全国驾校分布情况、全国教练区域分布情况、全国学车用户数量TOP100驾校等,带您了解全面、直观的驾培行业态势!
我们为大家提供了全国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的驾培数据总结,报告涉及:各省份、地区的学车用户数量城市占比,热门城市学车用户数量驾校占比,该地区全国驾培数额占比等,向您展现最直观、最全面的地区驾培行业态势!
2678各市州运管处(局)、长沙市驾培处: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运输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196号,附后),现将继续推进我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服务模式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推行计时培训、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覆盖率达到80%。
二、工作安排及措施:
(一)2017年5月31日前全省所有驾培机构要接入当地市州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凡不能按期保质保量接入的,退出湖南市场。
(二)各市州使用的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2017年7月30日前,必须完整、实时、有效地接入省级驾驶培训监管平台,凡不能按期有效接入的,取消该计时平台在湖南省的驾培准入资格,不得在湖南省内开展计时运营活动,另行选择符合上述标准的计时培训系统平台。
各市州使用的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与省级驾驶培训监管平台对接,需向省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接工作。
(三)从2017年8月10日起,全面启用省级驾驶培训监管平台,并以省级驾驶培训监管平台数据为基础进行考核。具体的考核指标如下:教练车(员)计时培训覆盖率(有学时教练车(员)/教练车(员)总数)。
(四)健全完善工作进展情况月度报送制度,各市州运管处(局)于每月9日前向省局报送上个自然月驾驶培训机构培训服务模式改革情况(附表)到省局驾培科,联系qq:852369777。
(五)各市州上报的驾驶培训机构培训服务模式改革情况月度统计表和教练车(员)计时培训覆盖率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依据。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3月23日
说明:请各市州运管处(局)于每月9日前向省局报送上个自然月驾驶培训机构培训服务模式改革情况到省局驾培科,联系qq:852369777。
驾培新规全文2017是怎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意见稿中规定驾校要获得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驾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费,明码标价。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养学员的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和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两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从事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经营。
第七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
第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持有C1、C2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经过相应培训后,可以担任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计时培训设备、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土地建设教练场地的,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租用教练场地的,应当持有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者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机构设置说明及岗位职责;
(十二)管理制度文本;
(十三)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有效期为6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延续经营手续。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优先聘用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教练员担任教学人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为聘用的教练员制发教练员标识。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应当佩戴教练员标识。教练员标识的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教练员姓名、照片、准教车型等信息。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1)。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知识、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每年进行至少24学时的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将教练员聘用及从业等信息报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在教学期间有学员投诉、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的教练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记入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学员评价情况、教学质量排行情况、教学行为及不良记录等,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渠道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许可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制定学时单价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以学员评价为主的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健全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3)。
《结业证书》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按学员公民身份号码进行编号。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远程网络教学、交通事故案例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方式开展培训教学服务。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计时培训系统,如实记录、储存培训信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计时培训系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传《培训记录》等培训信息。《培训记录》应当经教练员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审核确认。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供《培训记录》等培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情况,对《培训记录》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渠道和方式,公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服务质量、学员投诉处理等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不落实教学大纲学时要求,缩减培训学时的;
(二)未按照规定记录、储存、传送《培训记录》等培训信息的;
(三)《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等培训信息弄虚作假的;
(四)未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向培训未结业或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渠道等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练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四)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五)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六)教练员饮酒、不系安全带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从事教学活动或擅离教学岗位的;
(七)教练员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八)结业考核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结业考核的;
(九)未建立学员投诉处理制度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教练员聘用信息的;
(三)未对教练员开展岗前培训或再教育的;
(四)未按规定公布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情况的;
(五)改变教学车辆用途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月 日施行。2006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和2016年4月21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略)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式样(略)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式样(略)
2016年8月30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印发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6〕128号),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驾培行业的又一件大事,新版《大纲》引起了广泛关注,究竟这次发布的《大纲》相比以前有了哪些变化?北京新华德御管理咨询公司李明君为您解读:
一、落实国家政策。是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的贯彻落实,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和《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终端技术规范》(交通运输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执法依据的细化。
二、计时培训有据。交通运输部2016年公布了13件民生实事:推行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的驾驶培训机构覆盖率要达50%以上,但因为教学大纲不到位,驾培机构存在执行中的迷茫,新大纲出台解决了此问题,有了可操作性,将加快这一便民实事的推进速度。
三、科目名称改变。新教学大纲首次将培训设置为四个部分,取消培训阶段的概念,将原来的“阶段”修改为“部分”,淡化培训先后顺序的要求,和当前驾培市场的实情相匹配。分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部分”(原第一阶段);“基础和项目驾驶部分”(原第二阶段);“道路驾驶部分”(原第三阶段实际操作科目);“安全文明驾驶常识部门”(原第三阶段安驾理论)。需要说明的是,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大纲》仍然设置为三个科目。
四、学时优化调整。大型车学时总学时不变;小型车学时有所减少,道路驾驶部分(以下简称科三)保持强化。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以下简称科一)学时、“基础和项目驾驶部分”(以下简称科二)学时有所调整,具体是C证C1减少16个(科二10个,科三安驾6),C2减少18个(科二12个,科三安驾6个),C3减少6个(科三安驾6个),C4DF减少10个(科二4个,科三安驾6个),C5减少16个(科二10个,科三安驾6个)。
五、交叉训练成必然。修订取消了原大纲对每项教学内容的具体学时的限定,只对每一部分(科目)的总学时进行要求。各培训部分(科目)的课时设置、训练内容有所调整,但不细化占用多少学时,只按考核阶段总学时。需要注意:“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应与“道路驾驶”教学交叉融合(应的法律含义是必须);“基础和场地驾驶”与“道路驾驶”可交叉训练(可的法律含义是做不做均可以)。同时也是顺应公安部139号令科目二、科目三可以一并约考的规定。所以说科二、科三交叉训练将成为必然。
六、模拟学时强化。“基础和场地驾驶”中“操纵装置的规范操作”和“起步前车辆检查与调整”教学内容,应采用驾驶模拟设备教学(必须采用);“道路驾驶”中“恶劣条件下的驾驶”、“山区道路驾驶”、“高速公路驾驶”等内容,可采用驾驶模拟设备教学。模拟教学学时为4学时。驾培模拟器市场迎来机会。
七、规范学时标准。新大纲规定“每学时60分钟,有效教学时间45分钟”是标准,消除之前的法律空白地带,避免驾培机构和学员因训练时间引发的纠纷,也是学时标准化的体现。
八、理论学习多元化。可采取多媒体教学、远程网络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倡导课堂教学与远程网络教学相结合方式,亮点是:交通安全体验也算学时。但也有课堂教学不低于6学时的底限,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不得低于4学时,“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不得低于2学时。
九、教学日志优化。体现最低学时和增加学时的区别,让学员清楚哪些是必学内容,最低要求是什么,体现增加学时的空间。增加电子教学日志样式,结合计时管理系统的推广使用,电子日志要求细节(学时、速度、里程等),特别是“提出计程最低要求”,有利于提高对实际道路驾驶训练的要求,但受交通状况、训练路线资源、教学过程控制等因素影响,差异较大。不过,教学管理电子化是趋势(驾培管理软件的春天来了),但是否还允许手工记录学时存在并得到认可呢?大纲没有说明。
十、规定培训里程。新大纲规定“各省应当根据实际对各准驾车型培训里程做出相关要求,但最低不得少于300公里”,从制度层面入手,强化道路安全驾驶意识的养成,防范初学者不重视安全知识学习、不注重文明驾驶技能训练、不主动养成良好车德。当然,此举也必将导致规范性驾培机构的培训成本大幅增加,学费上涨的触发条件已经具备。这里的疑问点在于:驾驶里程不少于300公里的要求,是否包含“基础和场地驾驶”(科二)的训练?
十一、提出复训问题。“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两部分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员提出增加复训的内容和学时建议,这是为“计时培训”、再次收费做政策性铺垫。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二级及以上教练员担任考核员,是教练等级证的价值之一所在。
不过,笔者也注意到,新大纲是由交通运输部单独发布并大力宣传的,和旧大纲《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2〕729)号相比,2012年《教考大纲》,是一个文件;现在新大纲实际上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大纲》两个文件。
文章摘自:新华德御李明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战略以来,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迅速扩大,同时重型车、大型平板车辆也日益增多。大型物件运输的兴起,有力促进了我国重大装备生产制造业及物流业的国际化、现代化,持续保障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受利益驱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现象也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公路设施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越发迫切。2000年,原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令,简称2号令)出台后,对大型物件运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我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和治理违法超限运输工作由无序、间断、不规范状态,逐步步入正规化、规范化轨道。但随着运输需求的增多,超限运输审批的局限性、不便民等问题日益凸显,无法满足新时期的要求。
另一方面,2004年九部委开展联合治超以来,全国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止,但随着治超工作的深入,原规章存在的自身缺陷及不足逐步显现,如执行标准不一、处罚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此外,通过多年来对超限超载治理,交通运输部制定并下发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一些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有必要上升到规章的层次予以固化,这也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基于以上几方面考虑,交通运输部在总结多年治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需求以及上位法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五章,共五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违法超限运输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与原2号令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等。
一、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在2004年集中治超中,为了遏止严重违法超限行为,制定了每轴平均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最高不超过55吨的超限认定标准,与原2号令的认定标准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也与2004年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车辆生产标准有所不同。与此同时,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进行超载治理,标准不统一矛盾越来越突出,国务院文件及相关部委联合发文中曾多次提出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要求。因此,《规定》结合近期修订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对原超限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一是在重量超限认定上,经与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协商一致,按照GB1589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超限认定标准。二是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继续沿用了车辆高度4米的标准,车辆长度参照GB1589调整为18.1米,车辆宽度调整为2.55米。并在此基础上,对超过宽度和长度标准,但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使之与车辆生产标准保持一致。
二、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规定》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进行了细化:一是对大件运输许可实行等级管理,按照高4.2米、宽3米、长20米和高4.5米、宽3.75米、长28米及总质量100吨的标准将大件运输许可分为三种情形,并在申请材料、程序要求、办理时限上予以区别对待,进一步提高了许可效率。二是规定了受理时间,申请跨省大件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由其在2日内向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申请资料。三是规定了办理时间,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运输物品的情形分别在2日、5日或者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统一受理和集中办理的时间分别不超过5日、10日或者20日。四是涉及上、下游省份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五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申请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三、提供了多项便民服务措施。一是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联系,及时掌握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二是要求公路收费站设置超宽车道。三是规定了对同一大件运输车辆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四是要求建立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平台,为公众提供网上提交申请、实时查询办理进度、网上打印通行证等便民服务。
四、规范了加固、改造等行为。对于申请人自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要求公路管理机构要对加固、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加强现场检查并组织验收。对于申请人不能采取有效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求采取的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提出具体原则。
五、规范了大件运输许可收费行为。《规定》对《公路法》明确的收费范围作了细化:一是需要采取加固、改造等防护措施的,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二是需要采取护送措施的,由申请人自行采取;不能自行采取的,可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此外,对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径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六、建立了大件运输许可信用管理制度。明确提出了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在1年内不准申请超限运输许可。
七、明确了货运源头管理措施。一是强调了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和驾驶人的义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检测设备,对出站(场)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签发货物装载单,确保出站(场)货运车辆合法装载;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途中应随车携带货运源头单位签发的货物装载单。二是明确了货运源头的监管主体和职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八、规范了路面执法行为。一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采取固定检测的,应在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进行。二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就近引导至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并公示的路政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三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四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九、增加了计重收费站发现违法超限运输的报告义务。计重收费站利用称重检测设备发现通行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有权拒绝其通行,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提供相关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
十、提出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以及计重数据等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都增加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规定》据此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公路需要,设置超限运输车辆动态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违法行为地或车籍所在地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这些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利用这种“非现场执法”形式获取的证据来执法,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此外,还确立了计重数据等资料的法律地位,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并可以将调取的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十一、明确了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反馈制度。一是要求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追究。二是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三是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向公路管理机构反馈。
十二、明确了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尺寸超限以及重量超限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明确了处罚自由裁量权。其中,尺寸超限的,按照超限程度分别处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重量超限的,明确了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标准。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做了哪些修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60号)发布后的规章体系架构,修改后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调整了适用范围,并对出租汽车行业定位、经营者与驾驶员利益分配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通过明确发展定位,着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城市综合运输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针对出租汽车“份钱”问题,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加快推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做了哪些修订
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并结合网约车新业态的特点,对驾驶员条件、考试内容、证件类别、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应适应性调整。
三、为什么要对网约车驾驶员进行管理,修订在哪些方面考虑了网约车的特点?
无论网约车还是巡游车,提供的是面向公众的普遍客运服务,依法对驾驶员实行准入管理,这是行业管理部门为保证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底线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修订中充分考虑网约车特点,通过“量身定制”式的制度设计与管理创新,积极支持新业态规范发展。如:与巡游车驾驶员相比,最大限度简化了网约车驾驶员考试内容,并规定其注册及注销,可通过平台公司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来完成等。
四、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的申请条件是否一样?
根据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无论是从事巡游还是网络预约服务,在申请条件上并无区别,为促进新老业态公平竞争创造积极条件。
五、从业资格考试条件中的无暴力犯罪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何提供?会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目前,我部正在与公安部门积极协调,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当事人提供承诺材料予以核实,最大程度为申请当事人提供便利。
六、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内容有何区别?
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七、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注册管理有何不同?
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巡游车驾驶员原有的注册规定有关要求基本予以保留,同时考虑到网约车新业态的特点,规定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及注销,可以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来完成。
八、在驾驶员继续教育方面做了哪些优化调整?
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关于驾驶员继续教育,只是提出继续教育的结果性要求,对继续教育的方式和过程则不再作具体规定,并明确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进一步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注重继续教育实效。同时要求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以更好地保证服务技能与业务素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
交办运函【2016】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组织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2〕729号)进行了修订,并联合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6〕128号,以下简称《大纲》),《大纲》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深入做好《大纲》贯彻落实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大纲》的重要意义
《大纲》是指导机动车驾驶培训的重要技术性文件,是驾驶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教学的重要参考和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大纲》,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88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培训质量、规范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行为、强化学员安全意识养成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安全文明驾驶员的重要前提,是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的重要保障。
《大纲》根据近年来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新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对驾驶培训行业的新需求,从结构、学时、内容等多方面进行了调整。培训教学方面明确了保证安全驾驶学习的基本学时,优化了培训教学内容和环节,引导驾驶培训机构优化教学组织方式,使学员安全文明意识和驾驶技能的养成更符合驾驶技能成长规律。各地要充分认识《大纲》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大纲》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紧紧围绕培养安全文明驾驶员这个核心,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切实落实好《大纲》内容和要求
此次《大纲》修订,在理论知识方面,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知识的应用,注重对学员安全文明意识的培养;在实际操作方面,更加注重学员良好驾驶操作习惯的养成。这些调整,重点是要突出学员安全文明素质的养成,弱化应试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与当地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法定职责,完善和细化相关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将《大纲》的要求落到实处。
驾驶培训机构要按照《大纲》要求,尽快调整培训教学计划,积极提供“计时培训、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模式。要使用符合《大纲》要求的规范教材进行教学,部也组织编写了规范化教材供各地选用。要采用课堂教学与远程网络教学相结合的方式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要在按照《大纲》教学的基础上,对《大纲》内容进行细化,优化教学组织方式,根据学员特点进行差异化教学,提高培训效率,确保教学质量,将培养学员的安全文明意识贯穿在整个培训过程中。
三、认真做好《大纲》的宣贯培训工作
各地要把做好《大纲》宣贯培训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大纲》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引导各级管理部门特别是驾驶培训机构充分认识《大纲》在培养安全文明驾驶员过程中的重要指导作用。人民交通出版社作为《大纲》牵头修订单位,要会同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等参与单位,及时组织宣贯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帮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会、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学员全面理解和掌握《大纲》的修改内容和新要求。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广泛开展宣贯培训工作,分类指导、分层培训,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教练员和考核员学习《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保教练员和考核员都能熟练掌握《大纲》,确保《大纲》的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8月23日
2541
最近,朋友圈上疯传“史上最严新交规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信息,不少市民对“新规”的真假感到很疑惑。记者从市交管部门获悉,近期,从国家到地方没有新的交规出台,微信里流传的规定真假参半,有的完全是子虚乌有。在岳阳开车违规具体怎么处罚,请参照交警部门权威说法。
传言一:酒驾记12分、5年内不得再考驾照?
真相:酒驾分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根据驾驶机动车类型不同,处罚程度也不同。饮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酒驾被罚,再次酒驾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10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传言二: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款100元?
真相: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员不按规定系安全带,一次记2分,罚款50元,在岳阳除高速外其他道路行驶不系安全带被抓拍到罚款50元。
传言三:开车打手机记3分、罚款100元?
真相:习惯于边开车边打电话的司机朋友要注意了,按照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3分,罚款200元。
传言四:超速行驶记6分?
真相:根据驾驶机动车种类不同、超速程度不同,扣分情况也不同:驾驶中型以上客车、货车、校车、危险品车在高速路、城市快速路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记12分;驾驶中型以上客车、货车、校车、危险品车在高速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扣12分;驾驶其他机动车(如私家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记12分;驾驶中型以上客车、货车、校车、危险品车在高速路、城市快速路上超过规定时速不到20%,记6分;驾驶中型以上客车、货车、校车、危险品车在高速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记6分;驾驶其他机动车(如私家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记6分。
传言五:行驶中抽烟,记1分,罚款100元?
真相:开车抽烟在岳阳暂未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但交警提醒,抽烟会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建议开车途中不要抽烟。
传言六:不满14周岁坐副驾,记6分、罚300元?
真相:交通法规暂未有对副驾驶、后座乘客的年龄进行规定,但是出于安全考虑,交警提醒开车的家长,不要让未满12周岁的孩子坐在副驾驶位置,带儿童乘车要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城区司机容易忽视5种交通违法和处罚
目前,城区多个路口路段安装了电子警察24小时监控,司机朋友们如果不按规定行车,造成交通违法被抓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据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城区行车,司机们容易忽视5种违法行为,按规定,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也不轻,累积几次驾照分就扣完了。如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罚100元,扣3分;机动车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100元,扣2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罚100元,扣3分;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罚200元。特别注意,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罚款200元,记2分